委托人:熊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7年4月1日上午9点许,原告在小溪塔BRT**公交站搭乘100路公共汽车,刚上车准备坐下时,由于被告司机紧急刹车致原告摔倒受伤,随后被告司机将原告送往宜昌市**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原告胸12椎体粉碎性骨折,慢性肾功能不全,骨质疏松症,D2聚体升高。原告伤情经宜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原告此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时间评定为90日,后期脊柱内固定物取出术需后期治疗费15000元。原告认为,其在乘坐被告车辆期间,由于被告司机的不当操作行为,造成原告受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本律师依法通过诉讼为其维权。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赔偿主体,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熊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计算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告宜昌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原告熊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1424.14元,其中已支付45097.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