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鹏律师亲办案例
十级伤残获赔15万元,误工时间要结合医院医嘱
来源:郑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9
浏览量:1534

委托人:王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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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窗体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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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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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4日20时10分,彭某驾驶车牌号为皖BD××的轻型封闭货车沿××路行使至南玻宿舍旁路段时,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被送往宜昌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右髋关节挫伤、右膝关节挫伤,住院19天。王某某出院后经宜昌××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右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时间为180日,护理时间60日,营养时限为30日,右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钢板择期行手术取出的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根据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彭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彭某驾驶的车辆在芜湖财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芜湖财保××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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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过程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对误工时间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持有异议,律师协助当事人王某某收集证据,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57338.68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误工时间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应当根据王某某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虽然经鉴定王某某的误工时间为180天,但结合其伤情,其误工时间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其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2019年5月22日。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问题,王某某虽为农业户口,但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应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按照本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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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18276.72元误工费为2655元护理费6394.03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残疾赔偿金689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2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财产损失550元、养人生活费42392.93元合计15733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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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鹏
  • 执业律所: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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