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王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案情介绍】
2019年2月14日20时10分,彭某驾驶车牌号为皖BD××的轻型封闭货车沿××路行使至南玻宿舍旁路段时,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被送往宜昌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右髋关节挫伤、右膝关节挫伤,住院19天。王某某出院后经宜昌××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右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时间为180日,护理时间60日,营养时限为30日,右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钢板择期行手术取出的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根据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彭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彭某驾驶的车辆在芜湖财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芜湖财保××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的损失。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对误工时间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持有异议,律师协助当事人王某某收集证据,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57338.68元。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误工时间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应当根据王某某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虽然经鉴定王某某的误工时间为180天,但结合其伤情,其误工时间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其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2019年5月22日。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问题,王某某虽为农业户口,但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应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按照本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18276.72元、误工费为2655元、护理费6394.03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残疾赔偿金689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2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财产损失5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392.93元等合计157338.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