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鹏律师亲办案例
十级伤残获赔13万元,主张调解协议无效后重获赔偿
来源:郑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9
浏览量:1943

委托人:李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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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窗体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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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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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13时30分,被告黄某某驾驶鄂Q×××××号小客车在野××村行驶时,因冰厚路滑、驾驶不慎导致车辆侧滑,与王驾驶的鄂Q×××××小客车(载乘客原告李某)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李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巴东县××医院抢救治疗,在该院住院27天。后因伤情未能恢复,原告又到宜昌市××医院住院继续住院治疗20天。本次交通事故由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野三关中队出警进行现场勘查,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黄某某在人保财险××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原告于2019年7月7日委托宜昌××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根据原告相关病历资料鉴定认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误工时间评定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时间评定为90日,营养时间评定为90日。被告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黄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被告黄某某驾驶的车辆造成原告受伤,被告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现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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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过程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表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赔付协议书,不再重复赔付,律师协助当事人李某收集证据,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31228.04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赔付协议书,不再重复赔付的问题被告保险公司表示原告李与两被告自愿达成调解赔付协议书,该协议系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三方均有约束力,2019年1月30日之前的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不再重复赔付;且再次治疗,距出险时间已间隔3个多月,若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损伤属于该事故引发和导致的,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保险公司未在该份协议中签章,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调解人周某某系人保财险××支公司职工,理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且该份调解赔付协议书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并免除了原告李及另一被告黄某某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故对被告人保财险××支公司的该项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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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25702.43元误工费为18489.90元护理费8804.71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80元残疾赔偿金637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450鉴定费1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73元床位租赁费150元合计13122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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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鹏
  • 执业律所: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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