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胡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9日7时30分,被告路某驾驶鄂E×××××号出租车,在西陵××珍珠路路口将原告撞伤,送往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路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宜昌大公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程度为九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本律师依法通过诉讼为其维权。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胡某某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出租车公司辩称,路某驾驶的出租车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没有劳动合同,出租车公司不承担责任,办案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出租车公司应当对路某所承担的赔偿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办案小结】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问题及出租车公司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母亲长期和原告胡某某一起在城镇生活,由原告胡某某赡养,主要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按照湖北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20040元。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每年32677元。关于出租车公司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然被告路某没有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成功让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经本律师的努力,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赔偿原告胡某某医疗费50481.95元、残疾赔偿金7052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022元、护理费13428.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后续治疗费2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600元、辅助器具费1010元、司法鉴定费2200元等合计17771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