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鹏律师亲办案例
发生交通事故,律师扭转乾坤,获赔200余万
来源:郑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2
浏览量:1546

委托人:李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18日6时许,被告李某驾驶鄂E****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兴山县昭君镇往黄粮镇方向的省道与在道路上处理鄂E****号中型自卸货车险情后从该车尾部返回驾驶室时的驾驶员李某某撞到,造成原告李某某严重受伤。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兴山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后因伤情严重又转入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伤情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现仍在医院持续卧床治疗,需进一步系统康复治疗,营养支持并需专人护理。因治疗费过高,被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拒绝垫付费用,原告家属遂委托本律师依法通过诉讼为其维权。

【律师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护理依赖、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二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同时经本律师调查,对方司机驾驶的车辆挂靠当地一家运输公司,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原告李某某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从事运输工作,其父母均在农村生活居住,父亲已年满六十岁,母亲年满55岁。本律师根据了解的相关事实,收集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本律师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向兴山县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一审判决后,因对方不符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和司机、车辆挂靠单位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076433.7元。

【律师办案小结】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问题及护理费赔偿年限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李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长期从事运输工作,在兴山县县城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长期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当事人搜集相关的证据,最终法院认定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父母虽然在农村生活居住,但是原告本人在城镇生活居住,主要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精神规定,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本律师向法院提供了相关依据并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金额979502元。关于原告护理依赖的问题,原告目前需继续卧床康复治疗,需要专人长期护理,关于护理期赔偿问题,经本律师与法官沟通,法院结合原告的伤情,暂定原告的护理期为十年,一次性赔偿护理费352140元。本案经本律师八个多月的努力,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631416元、误工费35736.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350元、司法鉴定费2200元、营养费21900元、护理费371628.3元、护理用品费700元、残疾赔偿金979502.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2000元等合计20764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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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鹏
  • 执业律所: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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